凡侍坐于大司成者,远近间三席,可以问。终则负墙,列事未尽,不问。凡学,春官释奠于其先师,秋冬亦如之。凡始立学者,必释奠于先圣先师;及行事,必以币。凡释奠者,必有合也,有国故则否。凡大合乐,必遂养老。凡语于郊者,必取贤敛才焉。或以德进,或以事举,或以言扬。曲艺皆誓之,以待又语。三而一有焉,乃进其等,以其序,谓之郊人,远之。于成均以及取爵于上尊也。始立学者,既兴器用币,然后释菜不舞不授器,乃退。傧于东序,一献,无介语可也。教世子。
謝公雲:“賢聖去人,其閑亦邇。”子侄未之許。公嘆曰:“若郗超聞此語,必不至河漢。”
劉尹至王長史許清言,時茍子年十三,倚床邊聽。既去,問父曰:“劉尹語何如尊?”長史曰:“韶音令辭,不如我;往輒破的,勝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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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戎喪兒萬子,山簡往省之,王悲不自勝。簡曰:“孩抱中物,何至於此?”王曰:“聖人忘情,最下不及情;情之所鐘,正在我輩。”簡服其言,更為之慟。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劉伶病酒,渴甚,從婦求酒。婦捐酒毀器,涕泣諫曰:“君飲太過,非攝生之道,必宜斷之!”伶曰:“甚善。我不能自禁,唯當祝鬼神,自誓斷之耳!便可具酒肉。”婦曰:“敬聞命。”供酒肉於神前,請伶祝誓。伶跪而祝曰:“天生劉伶,以酒為名,壹飲壹斛,五鬥解酲。婦人之言,慎不可聽。”便引酒進肉,隗然已醉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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