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庾太尉少為王眉子所知。庾過江,嘆王曰:“庇其宇下,使人忘寒暑。”
王大將軍始下,楊朗苦諫不從,遂為王致力,乘“中鳴雲露車”逕前曰:“聽下官鼓音,壹進而捷。”王先把其手曰:“事克,當相用為荊州。”既而忘之,以為南郡。王敗後,明帝收朗,欲殺之。帝尋崩,得免。後兼三公,署數十人為官屬。此諸人當時並無名,後皆被知遇,於時稱其知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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庾公欲起周子南,子南執辭愈固。庾每詣周,庾從南門入,周從後門出。庾嘗壹往奄至,周不及去,相對終日。庾從周索食,周出蔬食,庾亦強飯,極歡;並語世故,約相推引,同佐世之任。既仕,至將軍二千石,而不稱意。中宵慨然曰:“大丈夫乃為庾元規所賣!”壹嘆,遂發背而卒。
王丞相初在江左,欲結援吳人,請婚陸太尉。對曰:“培塿無松柏,薰蕕不同器。玩雖不才,義不為亂倫之始。”
天子七日而殡,七月而葬。诸侯五日而殡,五月而葬。大夫、士、庶人,三日而殡,三月而葬。三年之丧,自天子达,庶人县封,葬不为雨止,不封不树,丧不贰事,自天子达于庶人。丧从死者,祭从生者。支子不祭。天子七庙,三昭三穆,与太祖之庙而七。诸侯五庙,二昭二穆,与太祖之庙而五。大夫三庙,一昭一穆,与太祖之庙而三。士一庙。庶人祭于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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